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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有哪些警示 金融诈骗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南宁贩毒无罪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贩毒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韦俊律师,南宁贩毒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金融犯罪有哪些警示

金融犯罪警示录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被骗单位决策者的渎职和银行内部防范机制的不健全是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

与犯罪分子的狡猾、奸诈相比,银行业的防范意识和手段还远远不够。犯罪分子已经使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复制印鉴,而我们银行目前的印鉴真伪鉴定还停留在叠角阶段。一方面是用高技术武装起来的无孔不入的骗子,一方面是用肉眼观察来鉴定真伪的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两者交锋,高下自见。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处负责人说,金融诈骗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恶劣,犯罪分子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账户使用,指望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打回对方的账户“回笼”。而骗子惯用的手法是拆东墙补西墙,但到时候一旦出现无墙可拆的局面,这些被引存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笼”,那么负担就将直接转嫁到商业银行身上,人为地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XX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峰教授认为,金融机构属于高风险行业,像这种伪造票据的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其实质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也就是说,最终的损失要由国家来承担。银行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银行业如果出现支付困难,势必将引起金融恐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王*峰认为,我国即将加入wto,如果我们的银行由于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公信度,这将是很可怕的事情:一是容易成为境外一些犯罪分子

“洗钱”的中介;二是会使得公众不再信任我们自己的银行,而使国有银行在与境外银行的竞争中逐渐失去客户。

XX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学说,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的金融诈骗案暴露出我们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些问题。银行业在发展中要注重业务、技术和制度的同步建设,缺一不可。这起诈骗案暴露出银行在以下三个方面部有薄弱环节:一是在技术进步方面,金融业在运用高技术防伪手段上应当处于社会领先水平,而犯罪分子的伪造印鉴的支票竟然轻而易举地通过了银行的检验。我们应当在金融票据管理的一些技术手段上舍得投入。二是金融业的业务开拓是远远不够的。在金融市场中,的确存在着资金的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而这起案件反映出,这些中介工作银行没有做,却让那些“资金贩子”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金融产品的单调、单一,客观上给“资金贩子”提供了市场。三是金融业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家商业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方便储户被放在首位,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被放到了不太重要的位置。银行前台工作人员在检验支票印鉴过程中不够尽职;一次性划出高额存款,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四是应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发生了这样的诈骗案,前台人员、主管人员、上级领导,各自要负什么样的如果是在国外发生这样的事情,相关的银行人员恐怕永远不能再进入银行业工作了,在我国就没有这样的制度。

金融诈骗立案标准

一、什么是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二、金融诈骗立案标准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予以收回,不构成诈骗犯罪。修订刑法仅在192条集资诈骗,193条贷款诈骗中明确写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六罪没有规定。是否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就不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仍应以此作为必备条件。假设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因经验不足过分夸-大受损程度,虽然这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他几罪也如此。修订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有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未加规定,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亟待进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学。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诈骗犯罪中,仅仅是占有不能准确反映诈骗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全部内容。如实践中某些“借鸡生蛋”案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行为人虽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确有归还之意,有的在赚了钱确实将资金归还了对方,未触及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不构成犯罪。倘若以“非法占有”为标准,则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建议立法借鉴、采用“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5、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形式是公私财产,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只是手段更狡诈,方式更隐蔽,金融诈骗犯罪首先侵犯的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诚实信用更是需要保护的。为更好地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以法律来协调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诈骗行为直接违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规,干扰国家的金融管理活动。

金融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客体。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物所有权。因为金融诈骗犯罪发生在社会金融活动过程中,是对货币资金融通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上人们对信用的普遍不信任,这将对整体经济发展不利。而财物所有权则集中于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消费等狭小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具体、直接的联系,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侵犯,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

6、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纵观金融诈骗行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离不开金融活动。比如某主体想贷款,就必须按照贷款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必要手续,遵照一定方式、程序、条件、期限等。离开了这种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活动程序等,就不可能发生金融诈骗行为。

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金融管理法规指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关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关于货币发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外汇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存、贷款、储蓄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等。金融诈骗犯罪首先表现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金融诈骗也不例外。所谓欺骗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说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所谓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误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存在或者认为夸-大的事实是真的。比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使用虚假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序骗取保险金等。但并非所有夸-大事实都是虚构事实。从夸-大事实到虚构事实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夸-大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了本质的差别,便成了虚构事实。如果只是一般的夸-大事实,只为争取贷款,故意夸-大自己的还贷能力,在借到贷款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借贷合同,便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隐瞒事实真相指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受害人上当受骗。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可能同时或交叉使用。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192条至198条之规定,除信用证诈骗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均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何为数额较大呢以立法、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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