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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一千以下量刑标准 赌博罪的立法完善介绍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来源:南宁贩毒无罪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贩毒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韦俊律师,南宁贩毒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聚众赌博一千以下量刑标准

  聚众赌博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陋习,在很多的富裕的农村中十分盛行,但是这种娱乐活动是及无益于身心健康又会对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低俗娱乐,所以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是强烈打压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聚众赌博一千以下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聚众赌博一千以下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罪对比区别

  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2、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3、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4、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和制定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赌资范围的界定、赌博违法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区分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三、赌博罪认定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聚众赌博一千以下量刑标准的全部内容。聚众赌博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是一定要杜绝的一种行为,不可忽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赌博罪的立法完善介绍

  核心内容:赌博行为严重危害我国社会风俗和秩序。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法规上还有哪些细节是需要得到相应的一个完善的呢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赌博罪的立法完善。

  赌博罪的立法完善

  1、罪责刑相当即赌博犯罪刑法体系重构的原则

  许多;豪赌;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我国社会风俗和秩序。我国刑法对赌博罪规定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罚明显偏轻,不能满足威慑、改造罪犯的需要,所以应该提高赌博罪的法定刑。另外,现实中各个具体案件的情节不同,赌博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危害程度也大不相同,如果对那些赌资巨大的赌博犯罪分子和赌资较小的赌博犯罪分子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处罚,拉不开法定刑上的差距,难以体现罪刑均衡性。同时,法定最高刑偏低也不适应打击跨境赌博的需要。境外赌博公司在我国边境线附近设立赌场,吸引、诱惑我国公民出境赌博,造成我国善良社会风俗的失落和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了我国利益,本应以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加以管辖。但是赌博罪法定最高的;3年有期徒刑;与第8条所规定的适用保护原则的限制性条件;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冲突,难以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所以,应增加 ;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幅度,同时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以适应打击赌博犯罪的需要。

  可见,赌博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此,规定:;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但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以及以赌博为业的情况确实有很大的差别。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故对赌博罪中的不同行为分别设定不同的法定刑是完全必要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应分开设立;常习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罪;相应规定各自不同的量刑幅度,真正地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到实处。其具体设置如下:常习赌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规定处罚。

  2、提高赌博犯罪最高刑期,扩大赌博犯罪量刑幅度

  如果将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规定在3年以上,则出境犯赌博罪就不再受刑法第7条的例外条款限制,这非常有利于遏制中国公民出境赌博,也可以避免国内资金在国外赌场流失,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在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该草案将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

  3、加大罚金刑在赌博犯罪中的应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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